很多创业老板都会踩同一个坑,在 成立公司 之前准备的资料中,《公司章程》和《股东合作协议》往往按照工商局给的模板填写,没有明确股东之间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的,当出现问题该怎么解决?
这一疏忽导致成立后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分歧难以处理,多年兄弟感情闹得一拍两散离场,实在是遗憾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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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确定股东
特别是隐名股东问题,他的名字不能写在章程里 ,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代持人权利义务;
第二条、出资情况
出资可分为启动资金和 注册资金 两部分,可将启动资金独立于注册资金,启动资金存放银 临时账户用于公司筹建期间开支,注册资金可以另行另酬。
第三条、股份的比例
出资比例不等于股份比例 , 2个人各出资50万,掌握合作项目的品牌 、重要人脉的 一方可持股 51%,在同等出资比例中占有更大的股份比例,拥有话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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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确定股东不按期投资的违约责任
约定股东拒不出资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有权 将该名股东除名 ;
第五条、约定公司监管问题
公章,私章,财务章等重要证书的保管问题(专人保管) ;
第六条、约定盈亏分配
掌握合作项目的品牌、重要人脉的 一方可在同等出资的情况下,享有更高比例的盈利分配, 当然,也可以按出资比例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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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约定转股问题
约定公司成立后在一定的限期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有什么限制 以及约定违约责任 ;
第八条、 退股的约定
在什么条件下不可以退股, 满足 退股条件股东退股公司资产该 如何分配?如股东出现什么情况,或者发生什么行为时, 可以对其进行强制退股 ;
第九条、公司经营问题
指定哪些股东必须参与经营,哪些股东不能参与经营, 约定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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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公司设立前相关费用由谁垫资,公司设立之后如何 返还,未在约定时间内返还垫付金额公司如何赔付;
第十一条 、 约定公司的解除或终止问题。
第十二条 、 《公司章程》和 《股东合作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协议的约定为主。
——除了上面这些条款,大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和减少。
合伙人之间大多是好朋友不好意思谈条件,抹不开面子难为情,怕伤了和气,其实不然,明确责任保证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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