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共创代理给一位客户的解答税务咨询,客户因业务需要时常随身携带税控盘外出,当销售货物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外地安装软件开具发票再邮寄到客户手中,他这么做会产生什么税务风险呢?
关于“异地开票”税法有什么规定呢?我们来看看☟☟
O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O 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9条第三款规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我们违反了这些规定又有什么样的处罚呢?请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若业务确实有需要,可向税务机关申请!
以北京市为例,照《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凡是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在需要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之前,可以提出此项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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